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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宗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9月3日確定,並於114年9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至4款所規定之第二、三級毒品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吸食器3組,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之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5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13年9月3日起至114年9月2止,上開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查考。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乙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483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皆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又上揭毒品之外包裝,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吸食器3組,為被告所有且為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聲請駁回部分之說明:  
(一)按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如「備註」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而非屬第一、二級毒品乙節,有上開鑑驗書在卷可稽,且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品中所含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逾5公克,此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483號鑑驗書、111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484號鑑驗書附卷可證,足徵被告僅係單純持有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此部分並未涉及刑事犯罪,依上開規定,應由查獲機關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安非他命(含包裝袋2只)
2包
檢出結果: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總毛重0.82公克
指定鑑驗1包
驗前淨重為0.3317公克
驗餘淨重為0.3291公克
2
哈密瓜圖示橙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出結果: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驗前淨重為3.4288公克
驗餘淨重為2.5103公克
3
PHILIPP PLEIN圖示黃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出結果: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驗前淨重為3.5283公克
驗餘淨重為2.12公克
4
愷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出結果: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驗前淨重為0.2599公克
驗餘淨重為0.2528公克
5
高濃度PO-OG圖示橙色粉末(含包裝袋3只)
3包
檢出結果: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送驗粉末3包,驗前總淨重4.6668公克,指定鑑驗1包
驗前淨重為1.8039公克
驗餘淨重為1.1383公克
6
綠白相間膠囊(內含白色粉末)
3粒
檢出結果: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前淨重為0.7441公克
驗餘淨重為0.4345公克
7
吸食器
3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