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倍斯特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佑龍
被 告 李奕叡
上列被告因被告被訴本院114年度竹簡字第86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翁禎翊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