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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富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富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富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0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