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玉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596號、第1509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5年度偵字第525號、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玉賢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盧玉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114年11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7月,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已經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中,已達本案避免被告逃亡、再犯之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有期徒刑之日即115年4月17日起,撤銷羈押。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楊景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