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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陳金樹

被      告  吳書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據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78號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