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李江浩
送達代收人 徐榮傑
被 告 鄭昱芸
(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06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卓怡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