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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52號
原      告  劉麒嘉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戴啓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3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戴啓安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03號案件判決無罪,惟因原告等人已提呈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