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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32號
原      告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奕
被      告  温子亦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温子亦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緝字第42號案件審理,原告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嗣被告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判決在案。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楊景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