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亦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41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詹亦橙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詹亦橙(綽號香菇)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即α-PiHP)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或逾量持有,竟基於持有逾量前揭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起持有如附表一「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嗣為警持搜索票於如附表一「查獲地點」欄所示之地點查獲,始知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詹亦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及坦承在卷,核與證人詹任竣、黃湘雲、劉康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第三級毒品α-PiHP、毛重470.5公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共毛重748公克)及初步鑑驗過程相片6張、現場草圖、本院搜索票、海巡署偵防分署苗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114年1月7日,新竹縣○○鎮○○路○段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相片共39張、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14年6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403182850號鑑定書、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114年5月23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534號函及所附毒品鑑驗報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及所附成份鑑定報告(5328D017、5328D018)、純度鑑定報告(5328D017T、5328D018T)及所附相片等件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毒品可佐。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即α-PiHP)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為同級毒品,依前揭說明,就是否逾純質淨重法定數量,自應併同計算,則本案被告所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為555.95公克(計算式:430.99公克+124.95公克+0.004公克+0.005公克+0.001公克=555.95公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為376.65公克,顯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5公克以上之標準。
㈡核被告詹亦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斷。又起訴書漏未論列附表一編號4至8部分,然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且業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補充(見本院卷第32頁),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國民健康危害甚鉅,竟漠視毒品之危害性及法令之禁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其中所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高達555.95公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為376.65公克,已如前述,所持有之毒品數量甚鉅,如流通市面,將嚴重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且對戒絕毒癮危害之公共利益造成潛在危險不小,所為應予非難,並審酌被告前曾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仍不知悛悔,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持有期間、所生危害,暨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無收入、離婚、育有1名幼兒、須扶養幼兒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至8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如附表一編號1、3至8「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而用以裝盛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瓶罐、煙彈殼、電子煙主機等,因沾附前揭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檢出如附表一編號2「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應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均因附著其上之毒品殘渣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㈢至其餘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因無證據顯示與被告上開犯行具關聯性,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馨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湯淑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附表一:(應予沒收或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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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海巡署偵防分署苗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4/1/7、受執行人:詹亦橙、詹任竣】 | 驗前總毛重488.20公克,驗前總淨重434.03公克,驗後總淨重433.9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純度約為99.3%,純質淨重430.99公克)及微量美托咪酯。 |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3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534號毒品鑑驗報告(見114年度偵字第20415號卷二第54至59頁反面) |
| | | | 驗前總毛重499.34公克,驗前總淨重433.44公克,驗後總淨重433.3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純度約為86.9%,純質淨重376.65公克) | |
| | | | 驗前總毛重346.31公克,驗前總淨重125.96公克,驗後總淨重125.8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純度約為99.2%,純質淨重124.95公克)及微量美托咪酯。 | |
| | | 海巡署偵防分署苗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執行時間:114/1/7、受執行人:詹亦橙】 | 驗前總毛重31.36公克(因液體黏稠無法確認淨重),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4年5月23日偵防識字第1140007534號毒品鑑驗報告(見114年度偵字第20415號卷二第54至59頁反面) |
| | | | 驗前總毛重27.68公克,驗前總淨重14.95公克,驗後總淨重14.9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 |
| | | | 驗前總毛重12.55公克(因液體黏稠無法確認淨重),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 |
| | | | 驗前總毛重158.60公克,驗前總淨重2.85公克,驗後總淨重2.8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 |
| 香精瓶1個(含2小瓶,總毛重19.79公克)【項次6】 | |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執行時間:114/2/20、受執行人:詹任竣】 | 淨重1.3507公克,驗後淨重0.806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純度約為0.3%,純質淨重0.004公克)、依托咪酯(純度約為0.4%,純質淨重0.005公克)。 |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及所附成份鑑定報告(5328D017、5328D018)及純度鑑定報告(5328D017T、5328D018T)(見114年度偵字第20415號卷二第13頁反面至第15頁) |
| | | | 淨重0.6588公克,驗後淨重0.117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純度約為0.2%,純質淨重0.001公克)。 | |
附表二:(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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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巡署偵防分署苗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執行時間:114/1/7、執行處所:新竹縣○○鎮○○路○段000號、受執行人:詹亦橙、詹任竣】 | ①煙草盒子1個【項次E-1】 ②塑膠盤子1個【項次E-2】 ③吸管1支【項次E-3】 ④麥芽糖1包【項次E-4-1】 ⑤乙基麥芽糖醇6包【項次E-4-5】、【項次E-4-6】、【項次E-4-8】、【項次E-4-9】、【項次E-4-10】、【項次E-4-11】 ⑥赤藻糖醇1包【項次E-4-7】 ⑦Neotame紐甜6包【項次E-4-12】、【項次E-5-1】、【項次E-5-2】、【項次E-5-3】、【項次E-5-4】、【項次E-5-5】 ⑧甘油1桶【項次E-5-6】 ⑨果汁機2臺【項次E-6】 ⑩捲煙器3臺、監視器3臺【項次E-7】 ⑪香精1批(9罐,各為方形1罐、圓形6罐、玻璃瓶2罐)【項次E-8】 ⑫鍋具1批(鍋具2個、漏斗2個、燒杯1個、攪拌棒2支、瓦斯爐1個)【項次E-9】 ⑬香精1批(4箱,各為香精45瓶、香草粉5包、香料1包、發票1張)【項次E-10】 ⑭煙草原料15包【項次E-11】 ⑮毒品殘渣袋1個【項次E-12】 ⑯電子磅秤4臺(含秤量紙1包)【項次E-13】 ⑰手機盒3個、戒指盒1個【項次E-14】 ⑱塑膠袋1個、手機盒1個【項次E-15】 ⑲香精瓶8個【項次E-16】 ⑳手機殼1個【項次E-17】 ㉑煙蒂1個【項次E-18】 ㉒刮鬍刀1支【項次E-19】 ㉓包裝袋5個【項次E-20】 ㉔訂購單1張【項次E-21】 ㉕筆記型電腦1臺(含電源線、滑鼠)【項次E-22】 ㉖毒品殘渣袋1個【項次E-23】 ㉗空氣清淨機1臺【項次E-24】 ㉘濾嘴1包【項次E-25】 |
| 海巡署偵防分署苗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執行時間:114/1/7、執行處所:新竹縣○○鎮○○街00號、受執行人:詹亦橙】 | ①K盤1個【項次A1-1】 ②香精(藍色瓶身)2瓶【項次A1-3】 ③不明液體3瓶【項次A1-4】 ④IPHONE 16 PRO手機1支【項次A1-5】 ⑤IPHONE SE手機1支【項次A1-6】 ⑥鑫合會打火機3個【項次A1-7】 ⑦煙草1袋【項次A3-1】 ⑧煙草(COLTS牌)16包【項次A4-1】 ⑨不明液體1壺【項次A1-8】 ⑩甘油3桶【項次A2-1】 ⑪香精3瓶【項次A2-2】 ⑫磅秤3臺【項次A2-5】 ⑬菸草1包【項次A2-6】 |
|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執行時間:114/2/20、執行處所:新竹縣關西鎮光明路80巷、受執行人:詹任竣】 | ①燒杯10個【項次1】 ②針筒5個【項次2】 ③漏斗2個【項次3】 ④攪拌棒2個【項次4】 ⑤整理箱1個【項次5】 ⑥不明粉末1包【項次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