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陳麗方
被 告 羅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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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