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鄒佳雯
(送達代收人楊佳穎 住○○市○○○路 ○段000號0樓)
被 告 林峻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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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5年度竹交簡字第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