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佳恩
被 告 張鈺弦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
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吳佳恩因被告張鈺弦犯詐欺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4 年刑保字第14
9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
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鈺弦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
,由具保人吳佳恩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又被
告經本院以114 年度訴字第160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3 萬元,於115 年3 月12日確定。嗣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
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本
院114 年度訴字第1606號刑事判決1 份、本院收受訴訟案款
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 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 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1 份、拘提報告書1 份、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資訊
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2 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 份、法院
前案紀錄表1 份等在卷可憑,且具保人及被告目前均未在監
在押等情,亦有前述在監在押紀錄表2 份、被告之法院前案
紀錄表1 份附卷足佐,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
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