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簡木吉
被 告 黃孟雅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5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卓怡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