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701號
原 告 曾秀美
被 告 邱聖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46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聖榮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461號案件判決無罪,惟因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楊景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