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990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被 告 黃彥為
上列被告因被訴竊盜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5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