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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盧鍾秀真


代  理  人  盧雪琴 
失  蹤  人  盧姿伶    最後籍設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盧姿伶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盧姿伶(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新竹縣○○鄉○○村○○00號)於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盧姿伶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盧姿伶之母,失蹤人於民國70年6月10日拜訪伯母完畢、表示要自伯母住處返還其桃園市楊梅區之工作地,此後即音訊全無,行方不明,失蹤人之父於75年間報案協尋,迄今30餘年皆無失蹤人之消息。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盧姿伶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父之繼承系統表、新竹縣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函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查得盧姿伶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記載其係於70年6月10日失蹤等情,有該局110年5月25日竹縣警防字第1100208916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可憑,而盧姿伶確實係在70年6月間失蹤乙節,復經當時與盧姿伶在楊梅租屋同住之胞姊盧雪琴到庭陳稱明確(見本院卷第63頁),應認盧姿伶之失蹤日為70年6月10日。而本院查無盧姿伶之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健保就醫紀錄、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5月26日健保桃字第1103009049號函、金融機構開戶查詢資料結果等件在卷可稽。而盧姿伶在71年2月23日有在西北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就保之紀錄,嗣於71年6月30日退保,此外並無任何就保紀錄,有其勞保就保查詢結果可參(見本院卷第20頁),經本院囑請家事調查官調查結果,西北電機公司已於89年合併為台慶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2年變更公司名稱為西北台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人員表示查無盧姿伶資料,盧姿伶之母親、兄弟姊妹、堂妹自盧姿伶於70年間失蹤後均無其消息等情,有家事調查報告可參(見本院卷第37至51頁),盧姿伶之姊盧雪琴復到庭陳稱:盧姿伶失蹤前是在西北電機公司上班,在楊梅工業去那邊,我有去公司問,公司回復她沒有再進公司上班了,盧姿伶失蹤後我有連續一個禮拜去她公司等,也沒有她的消息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堪認盧姿伶應係在失蹤前任職於西北電機公司,失蹤後則已無任何就業紀錄。失蹤人盧姿伶自70年6月10日失蹤後,迄今音杏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復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可憑,爰依法宣告失蹤人盧姿伶死亡。又失蹤人盧姿伶係54年10月27日生,其於70年6月10日失蹤,計至77年6月10日失蹤屆滿7 年,依民法第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併推定失蹤人盧姿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