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8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藍俊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增列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