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劉高駒

法定代理人  劉守乾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複代理人    上官涵怡
被      告  陳政鋒 
            陳劉玉嬌

            陳嬌妹(即鄭勤山之繼承人)   

            鍾善勇 
            許桂香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彭春霖(即彭阿才之繼承人)   

被      告  朱其霖 
            彭次郎 
            吳聲俊 
            陳吳玉錠

            姚宇軒 
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      蔡文亮 
被      告  陳信雄 
            陳振雲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被      告  陳金河 
            朱金龍 
            朱其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其霖 
被      告  李常源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劉秋洴 
被      告  戴錦榮 
            錢有雲 
參  加  人  朝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子昱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漏未記載關於附表一、二,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載附表一、二部分,爰依職權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一

編號
         原告訴之聲明
 壹、 拆屋還地部分
貳、 不當得利部分
一、被告陳政鋒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地號、43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N 所示面積61.49 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一、被告陳政鋒應給付原告22萬6,993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一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23元。
二、被告陳信雄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地號、431 地號、432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 所示面積79.7平方公尺之房屋及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E 所示面積13.69平方公尺之雨遮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被告陳劉玉嬌應自上揭新竹縣○○鎮○○路○段000 號房屋中遷出,並將如附圖編號V 土地返還原告。
二、被告陳信雄應給付原告30萬3,383元,及自原告106年11月7日民事準備6狀繕本送達被告陳振雲翌日(即106年12月13日)起至返還左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87元。被告陳劉玉嬌應給付原告15萬4270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陳劉玉嬌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二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84元。
三、被告陳嬌妹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地號、43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O所示面積55.79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三、被告陳嬌妹應給付原告20萬5,952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三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12元。
四、被告鍾善勇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地號、43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P所示面積38.14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四、被告鍾善勇應給付原告14萬6,458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四項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76元。
五、 被告彭春霖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43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Q 所示面積52.26 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被告許桂香應自門牌新竹縣○○鎮○○里0 鄰○○街00號房屋遷出。
五、 被告彭春霖應給付原告19萬2,920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五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05元。
六、 被告朱其霖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430 地號、431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R 所示面積78.06 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被告陳金河、朱金龍、朱其宏應自門牌新竹縣○○鎮○○里0 鄰○○街00號房屋遷出。
六、 被告朱其霖應給付原告28萬8,162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六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56元。
七、 被告彭次郎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431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S 所示面積68.35 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七、 被告彭次郎應給付原告25萬2,317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七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37元。
八、 被告吳聲俊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431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T 所示面積125.06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八、 被告吳聲俊應給付原告46萬1,665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八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250元。
九、 被告陳振雲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432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B 所示面積72.77 平方公尺、編號C所示面積38.34 平方公尺、編號D 所示面積15.64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F 所示面積22.39 平方公尺、編號G 所示面積17.01 平方公尺之雨遮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被告陳吳玉錠應自上揭新竹縣○○鎮○○路○段000 號房屋中遷出,並將如附圖編號U 、編號H 土地返還原告。
九、 被告陳信雄應給付原告53萬9,749元,及自原告106年11月7日民事準備6狀繕本送達被告陳信雄翌日(即106年12月13日)起至返還壹、第九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332元。被告陳吳玉錠應給付原告16萬2,317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陳吳玉錠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九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88元。
10
十、 被告姚宇軒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430 地號、433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M 所示面積82.83 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十、 被告姚宇軒應給付原告30萬5,771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十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66元。
十一、 被告劉秋洴、李常源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L所示面積25.15平方公尺之水果攤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十一、被告劉秋洴、李常源應給付原告9萬2,842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十一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50元。
十二、 被告戴錦榮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K 所示面積26.06 平方公尺之水果攤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十二、被告戴錦榮應給付原告9萬6,202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十二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52元。
十三、 被告錢有雲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433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I所示面積18.0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及如附圖編號J所示面積24.50平方公尺之遮雨棚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十三、 被告錢有雲應給付原告15萬6,965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十三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85元。

附表二:

被    告
占用面積(㎡)
回溯五年不當得利期間
日數
相當年數
申報地價金額
年息5%
數額(元)
 合  計(元)
陳信雄
13.69
101.12.13-104.12.31
1114
3.052
7280
364
15209

105.1.1-106.12.12
711
1.948
7680
384
10241
25450
陳振雲
39.40
101.12.13-104.12.31
1114
3.052
7280
364
43771

105.1.1-106.12.12
711
1.948
7680
384
29472
73243
錢有雲
42.52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56608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21874
78482
戴錦榮
26.06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34695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13407
48102
劉秋洴李常源
25.15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33483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12938
46421
陳政鋒
61.49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81863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31633
113496
陳嬌妹
55.79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74275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28701
102976
鍾善勇
38.14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50777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19621
70398
彭春霖
52.26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69576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26885
96461
朱其霖
78.06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103924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40158
144082
彭次郎
68.35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90997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35163
126160
吳聲俊
125.06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166496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64337
23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