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聯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峯
被上訴人 鄧光淳
訴訟代理人 鄧廉風
孫銘豫律師
陳家彥律師
複代理人 劉耀文
楊舒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9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11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9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69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