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吉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裁定,請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4件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