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一平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
被 告 台灣立凱綠能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朱瑞陽
蔡文玲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參 加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05號請求履行契約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1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