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許世明
被 告 立鴻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萬伍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積欠原告108年9月之中秋節獎金、108年11月之薪資及109年6月、109年8月、9月、10月之薪資共新台幣(下同)563226元,故原告以此終止勞僱關係,並請求資遣費742000元,共計0000000元。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薪資明細表、存
褶明細表及離職證明書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證供院參酌,是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563226元及資遣費742000元,共計0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 年10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
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