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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32號
債  權  人  和連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純純 
債  務  人  葉千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273,98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