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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表欄編號1「票面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列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0003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09年10月10日
19,000元
IS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記載無誤後,
    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原公示催告及本更正裁定公告於法院網
    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