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表欄編號1「票面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列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記: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記載無誤後,
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原公示催告及本更正裁定公告於法院網
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