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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金良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彥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藍國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陳明仁  
關  係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關  係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關  係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