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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代  理  人  林姿伶律師
            林芊影律師
            廖宜庭律師
債  權  人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代  理  人  尤曉貞 
債  權  人  華利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蔡靜美會計師

債  權  人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李惠文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4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林敏   
債  權  人  復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翠芬 
上1債權人
代  理  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電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陳柏辰 
上7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李玉娜 
債  權  人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yed   Paransun

代  理  人  楊美霞 
債  權  人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金 

代  理  人  陸義淋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破產監查人  楊保安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附附件,應更正補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