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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原      告  卓冠希 

被      告  卓興榆 


訴訟代理人  彭雅雯 
被      告  卓韋翰 
被    告兼
訴訟代理人  何美玲 
被      告  卓興亞 

            卓興晧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5更正前「遺產項目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編號4、5更正後「遺產項目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表一:
編號
   更正前「遺產項目欄」
    更正後「遺產項目欄」
   說   明
4
存款(幣別:新臺幣)
1.上海商業銀行:
 ⑴活期儲蓄存款:387,300元
 ⑵外匯存款:963,636元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48,533元
3.國泰世華銀行:
 ⑴活存:84,907元
 ⑵存款:30,796元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⑴16元
 ⑵93,594元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357元
存款(幣別:新臺幣)
1.上海商業銀行:
 ⑴活期儲蓄存款:387,300元
 ⑵外匯存款:963,636元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48,533元
3.國泰世華銀行:
 ⑴活存:84,907元
 ⑵存款:30,796元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357元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為證券交割戶,帳戶內金額為股票之孳息,應依附表一編號5所載股票之分割方式,由兩造按照6分之1比例取得,而非依附表一編號4所載由何美玲、卓韋翰按各23.384615%,其餘繼承人按照13.30767%比例之存款分割方式,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部分應自附表一編號4刪除。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金額應為「16,357元」,原裁定誤載為「16.357元」,應予更正。
5
股票
1.環球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88股
2.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69股
3.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755股
4.盟立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000股
5.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
6.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000股
股票「及配股配息」:
1.環球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88股
2.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69股
3.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775股
4.盟立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000股
5.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
6.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000股

1.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應為「775股」,原裁定誤載為「755股」,應予更正。
2.依兩造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意旨,左列股票於變價後應由兩造按6分之1比例取得價金,左列股票之配股配息屬於股票之孳息,亦應由兩造按照6分之1比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