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國崴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美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