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村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黃盈盈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上 訴人 台灣粒線體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新竹縣○○市○○路0段0號D棟000室
法定代理人 鄭漢中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7日下午4時10分許,在本院第19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