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廖永振
被 告 盛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峰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