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2號
原 告 世誠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區○○路000巷0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何貝貞
訴訟代理人 陳彥儒
被 告 張家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