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8號
原 告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itin Dhawan(尼廷)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邱筠芝律師
被 告 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水芋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3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