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9號
原 告 伸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妍絺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建忠
被 告 劉志宗
被 告 勇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0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第11款,新增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之事件,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並於公布後2日即110年1月22日起施行。上開公告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曾經終局裁判者,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亦增訂第4條之1之規定。本件原告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依修正後上開規定,即應依簡易訴訟程序辦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