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鄭澄川
即 原 告
被上訴 人 和潤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鍾文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發通知即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