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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界欣 


被      告  復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461元,此項通知已於110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