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彭佳慧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0 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9 年12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
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
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