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天惠自然養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汎
訴訟代理人 杜永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