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陳鴻明
兼 代理 人 賴慶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