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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曾偉慈即曾增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0-ND-0000000-0
1
1000
0002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0-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