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長宏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宏虎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宏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宏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9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