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劉永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指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指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積欠資遣費差額新臺幣(下同)9萬4,200元、特休未休折合工資5萬6,333元,此部分聲請標的金額為15萬0,533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