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曾心薇
相 對 人 亞東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935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