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5號
原 告 劉璟霈
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妮國際有限公司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被告奇妮國際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7萬8,138元(資遣費3萬3,750元+特休未休折合工資1萬2,600元+工資差額7,228元+年終獎金2萬4,000元+介紹費9,000元+失業給付差額9萬1,560元)、提撥勞工退休金2萬7,684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5,8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於工資及資遣費部分得暫免徵收其2/3,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43元(2,210元-1,000元×2/3=1,54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