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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1號
原      告  陳易萍 
被      告  奕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金額,原告在起訴時並未曾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利息,業據本院查閱原告起訴狀上記載明確,嗣原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對被告主張應給付遲延利息,本院即難就原告未聲明之事項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遲延利息,應認本件判決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情事,原告聲請為補充之判決,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