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徐錦光
代 理 人 徐孟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請求。
(一)本件為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應繳納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釋明有何相對人公司董事未能行使職權,致相對人公司受有損害之虞之情事,及釋明其有何利害關係之相關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