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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相  對  人  斯坦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對人斯坦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三項中關於「李基益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振禮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