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714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元美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慧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玉盟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玉盟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已更名為華城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亦有變更,本院於110年9月11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於110年10月21日通知債權人更正債務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名稱,上開二通知已分別於110年9月16日、110年10月2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及更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