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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陳冠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峪緯、日嵐有限公司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裁定事件為非訟事件,通說雖認非訟事件原則上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惟法院以裁定准為強制執行後,聲請人再以同一事由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得認為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予以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劉峪緯、相對人日嵐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經查該本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票字第1447號裁定准予對相對人劉峪緯強制執行確定在案,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又查相對人日嵐有限公司非系爭票據之發票人,聲請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