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
原 告 鄧雅姿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博晉律師
被 告 廖廷偉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附表有誤寫誤算情形,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