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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
原      告  鄧雅姿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博晉律師
被      告  廖廷偉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附表有誤寫誤算情形,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