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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雙嶸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宏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複代理人    吳胤如律師
被      告  永順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君煥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